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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红书前员工陈浩胜诉后向港交所质疑公司披露矛盾,作者也在京东案中发现隐私政策与答辩状对关联公司关系表述自相矛盾。
摘要: 小红书前员工陈浩胜诉后向港交所质疑公司披露矛盾,作者也在京东案中发现隐私政策与答辩状对关联公司关系表述自相矛盾。

小红书前员工陈浩的”二次出击”
最近一则新闻引发关注:小红书前员工陈浩与公司打了两年的官司,最终胜诉获得85万元赔偿。但他没有就此止步,而是拿着判决书前往港交所反映情况。
根据公开报道,陈浩的核心质疑是:小红书在相关诉讼材料中,对两家公司关系的表述与其上市相关披露存在矛盾。

简单来说,同一件事情在不同场合说法不一样——诉讼时称两家公司没有关系,上市过程中却要证明两家公司有关系。这种”看场合说话”的做法,引发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质疑。
京东案中的”自相矛盾”
这个案例让作者联想到了自己正在与京东进行的诉讼。在整理案件材料时,作者发现了一份京东隐私政策,其中明确写道:
“本政策仅用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下面统称’我们’或’京东’。”
也就是说,在这份隐私政策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和北京京东世纪贸易都被统一纳入了”京东”这个称谓。

然而,当作者翻出第一次起诉时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答辩状,看到的却是另一番说法:
- 本案商品的销售者是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 平台的经营者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有限公司;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自己声明:答辩人不是网络交易的提供者,也不是本案中争议商品的销售者。

核心问题:消费者到底在和谁交易?
把两份材料放在一起,矛盾就暴露了:
| 文件 | 对关联公司的表述 |
|---|---|
| 京东隐私政策 |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 = 都是”京东” |
| 京东答辩状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既不是销售者,也不是平台经营者 |
两份材料都出自京东自己,但逻辑完全对不上。

消费者在京东买东西,看到的品牌是一个”京东”;但在法律文件里,突然变成了好几个不同的公司主体。那么问题来了——我到底是在跟谁交易?
作者的态度:不下结论,等案件说话
作者明确表示,目前先不着急下结论,只是把两份材料放在一起呈现事实。至于这些公司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要看接下来起诉案件的审理走向。
“后面有新进展,我会继续更新。”
本文基于视频节目字幕整理,涉及案件尚在审理中,相关表述不代表最终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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